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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21-03-01 來源:山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晉衛婦幼發〔2021〕5號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產前篩查與產前診斷技術應用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和國家衛生健康委《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省衛生健康委制定了《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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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母嬰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保證產前診斷技術的安全、有效,規范產前診斷技術應用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中所稱的產前診斷是指通過遺傳咨詢、醫學影像、生化免疫、細胞遺傳和分子遺傳等技術對胎兒進行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診斷。產前篩查是指通過臨床咨詢、醫學影像、生化免疫等技術對胎兒進行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篩查。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產前篩查與產前診斷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

  第四條 產前篩查、產前診斷技術的應用,應當以醫療為目的,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倫理原則,由經資格認定的醫務人員在有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中進行,并遵循孕婦自愿和知情選擇的原則。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強制性手段要求孕婦進行產前篩查、產前診斷,不得實施任何非醫療目的的產前篩查、產前診斷技術。

  第二章  設置與審批

  第五條  建立以產前診斷機構為核心,產前篩查機構、血樣采集機構為輔助的全省產前篩查、診斷技術服務網絡。

  省衛生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衛生健康委)根據全省人口發展與實際需求,合理確定全省產前診斷機構的數量與規模,確保有序發展。省級可設置若干個產前診斷機構,滿足服務需求。原則上每個市至少規劃設置1家產前診斷機構,優先設在婦幼保健機構,婦幼保健機構不具備能力的,可設在其他三級醫療機構。各級婦幼保健機構負責同級產前診斷機構的業務管理工作。

  產前篩查技術在縣(區)及以上醫療保健機構中開展,原則上每個縣(市、區)至少規劃設置1家產前篩查機構。配置在設有婦產科診療科目的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h級婦幼保健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產前篩查業務管理工作。

  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產前篩查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標準,見《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開展產前篩查技術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和開展產前診斷技術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通知》(國衛婦幼函〔2019〕297號)。

  開展孕婦外周血胎兒游離DNA產前篩查與診斷技術應嚴格執行《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規范有序開展孕婦外周血胎兒游離DNA產前篩查與診斷工作的通知》(國衛辦婦幼發〔2016〕45號)、《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加強孕婦外周血胎兒游離DNA產前篩查與診斷監督管理的通知》(國衛辦婦幼函〔2019〕847號)有關規定。

  產前診斷機構與其合作開展孕婦外周血胎兒游離DNA產前篩查與診斷的產前篩查機構、醫學檢驗實驗室應當簽訂合作協議,在開展合作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由產前診斷機構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并主動公示。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應重新報備。未經備案不得開展孕婦外周血胎兒游離DNA采血、實驗室檢測、相關臨床技術等服務;嚴禁無產前診斷資質的機構擅自與檢測機構合作開展外周血胎兒游離DNA產前篩查與診斷臨床服務;嚴禁無產前篩查資質的機構采集孕婦外周血外送行DNA產前篩查。

  第六條  申請開展產前診斷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符合《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省衛生健康委受理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及時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評審,并在收到專家論證報告后在規定時限內進行審核。根據全省設置規劃和專家論證意見,依法作出準予或不予批準的許可決定。經審核同意的,頒發《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注明開展產前診斷技術服務項目;經審核不同意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第七條  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應取得省衛生健康委頒發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和《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或《醫師執業證書》中加注母嬰保健技術(產前診斷類)考核合格)。

  第八條  申請開展產前診斷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向省衛生健康委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夺t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婦產科診療科目)》、《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助產技術項目)》副本及復印件;

 ?。ǘ╅_展產前診斷技術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申請文件;

 ?。ㄈ╅_展產前診斷技術服務的可行性報告;

 ?。ㄋ模M開展產前診斷技術服務的組織結構、人員配備及能力、設備配置、業務用房和技術條件等;

 ?。ㄎ澹╅_展產前診斷技術服務的規章制度;

 ?。┽t學倫理委員會人員名單;

 ?。ㄆ撸┯嘘P醫師的產前診斷類《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或者加注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及技術類別的《醫師執業證書》;

 ?。ò耍┥暾垙氖庐a前診斷技術服務人員應提交符合要求的職稱和學歷證書復印件。

  申請開展產前診斷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明確提出擬開展的產前診斷具體技術項目。

  不具備分子遺傳診斷能力的機構,還應當提交與具備分子遺傳診斷能力的機構簽訂的合作協議書。

  第九條 本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提交的可行性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t療保健機構的基本情況;

 ?。ǘM開展產前診斷技術服務項目、服務人群范圍、預計年服務數量等;

 ?。ㄈ┊a前診斷技術服務管理模式,包括組織架構、科室設置、運作機制、質量控制、與產前篩查機構建立工作聯系等;

 ?。ㄋ模┈F有技術力量、特長、水平;

 ?。ㄎ澹┌l展前景分析,包括產前診斷技術服務的社會需求分析(包括所在地區的產科機構設置分布、近5年出生人數、出生缺陷發生情況等)、社會和經濟效益分析等。

  第十條  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一次,校驗由原審批機構辦理。產前診斷技術服務機構應在有效期滿30個工作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校驗申請,并提交包括以下內容的產前診斷技術服務工作報告:

 ?。ㄒ唬┕芾砬闆r,包括組織機構(人員、設備、場所)運作情況、常規制度執行情況、對產前篩查機構技術指導和質量控制情況等;

 ?。ǘ┵|量情況,包括年度質量自查報告、質量檢查報告等資料,以及質量分析報告等;

 ?。ㄈ┓涨闆r,包括服務項目、服務人群范圍、服務數量和成本效益分析等。

  第十一條  省衛生健康委結合日常監督管理情況,審查產前診斷機構提交的工作報告,并組織有關專家在規定時限內進行現場校驗評審,根據專家評審報告做出行政許可決定。校驗合格的,可繼續開展產前診斷技術服務;校驗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在整改合格后繼續開展產前診斷技術服務;整改不合格的,撤銷其許可證書。

  第十二條  從事產前診斷技術的人員不得在未經許可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中從事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根據技術發展和行業管理的需要,在經許可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中,經單位申請和專家評議,由省衛生健康委確定符合以下條件的機構為某項技術或某種疾病的產前診斷技術培訓基地:

 ?。ㄒ唬┊a前診斷的專項技術具有全省領先地位和權威性;

 ?。ǘ┚邆涑袚a前診斷專項技術指導和培訓的條件。

  第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申請開展產前篩查技術服務,應向相應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夺t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婦產科診療科目)》、《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助產技術項目)》副本及復印件;

 ?。ǘ┡c產前診斷技術服務機構簽訂的合作協議;

 ?。ㄈ╅_展產前篩查技術服務可行性報告,內容參照實施細則第九條的規定;

 ?。ㄋ模╅_展產前篩查技術服務的組織機構、人員配備、設備配置、業務用房和技術條件;

 ?。ㄎ澹╅_展產前篩查技術服務的規章制度;

 ?。┽t學倫理委員會人員名單。

  第十五條  省衛生健康委定期向社會公布有資質開展產前篩查與產前診斷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名單。

  第十六條  經批準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申請變更機構名稱、地址、法人代表、服務項目等,必須到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終止產前診斷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或《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遺失后,應當及時報告原發證機關,并自發現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辦理補發證書的手續。未補辦的,視為無證。

  第三章  技術服務

  第十九條  提供產前檢查和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在為孕婦進行早孕檢查或產前檢查時,應當進行有關孕產期保健和生育健康等知識宣傳,動員孕婦接受產前篩查,必要時接受產前診斷。

  第二十條  提供產前檢查和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在常規產前超聲檢查中懷疑有胎兒異常的,必須出具超聲報告,并及時轉診至有資格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

  第二十一條  提供產前篩查與產前診斷技術,經治醫師應本著科學、負責的態度,向孕婦或家屬告知采用產前篩查與產前診斷技術的目的、必要性,以及技術的安全性、有效性、風險性和結果的不確定性,并由孕婦本人或其家屬簽署知情同意書。

  第二十二條  開展產前篩查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建議每一位孕婦進行:

 ?。ㄒ唬┊a前咨詢;

 ?。ǘυ?~20+6周的孕婦進行血清生化免疫篩查;

 ?。ㄈυ兄衅诘脑袐D進行B超篩查;

 ?。ㄋ模┰衅诒=『蜕】抵R的普及;

 ?。ㄎ澹╊A防先天缺陷和遺傳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條  產前篩查結果應以書面報告形式送交接受篩查的孕婦。篩查報告應包括篩查項目所針對的先天缺陷與遺傳性疾病發生的概率、具體數值和相應的臨床建議。

  產前篩查報告應當由中級以上職稱的具有從事產前篩查技術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復核后,方可簽發。

  第二十四條  開展產前篩查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須與經許可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建立轉會診聯系,保證篩查病例能落實后續診斷。

  第二十五條 開展產前篩查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對經篩查發現高風險或可疑胎兒異?;蛴龅降诙藯l所列情形的孕婦時,經治醫師應當提供咨詢服務,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孕婦或其家屬,簽署知情同意書,并將孕婦轉診至與其建立工作聯系的產前診斷技術機構?;蜃鹬禺斒氯说倪x擇,轉至其他產前診斷技術機構,按有關規定做進一步檢查;對拒絕進行產前診斷而選擇繼續妊娠的,必須書面告知繼續妊娠可能出現的結果并簽字存檔,及時進行追蹤監測,記錄胎兒及新生兒的結局。

  第二十六條  確定產前診斷重點疾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膊“l生率較高;

 ?。ǘ┘膊∥:乐?,社會、家庭和個人疾病負擔大;

 ?。ㄈ┘膊∪狈τ行У呐R床治療方法;

 ?。ㄋ模┰\斷技術成熟、可靠、安全和有效。

  第二十七條  既往生育過嚴重遺傳性疾病或者嚴重缺陷患兒的,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應當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遺傳咨詢。經治醫師應當對當事人介紹有關知識,給予咨詢指導并提出醫學建議。

  第二十八條  遇到下列情形的孕婦,應當建議進行產前診斷:

 ?。ㄒ唬┭蛩^多或者過少的;

 ?。ǘ┨喊l育異?;蛘咛河锌梢苫蔚?;

 ?。ㄈ┰性缙诮佑|或服用過可能導致胎兒先天缺陷的物理、化學、生物等有毒、有害物質或藥物;

 ?。ㄋ模┯羞z傳病家族史或者曾經分娩過先天性嚴重缺陷嬰兒的;

 ?。ㄎ澹┠挲g35周歲以上的;

 ?。┯?次以上不明原因的流產、死胎或新生兒死亡者;

 ?。ㄆ撸┖Y查結果高風險者;

 ?。ò耍┓驄D一方有明確染色體異常者。

  第二十九條  孕婦自行提出進行產前診斷的,經治醫師可根據其情況提供醫學咨詢,由孕婦決定是否實施產前診斷技術。

  第三十條  申請產前診斷的孕婦應向醫療保健機構如實提供下列信息資料:

 ?。ㄒ唬┞殬I史、家族史、既往醫療史;

 ?。ǘ┡c產前診斷相關的歷次檢查病歷資料復印件;

 ?。ㄈ┊a前診斷技術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資料。

  第三十一條  提供產前診斷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由2名取得產前診斷技術服務資格的執業醫師簽發的《產前診斷報告》,其中至少1名副高以上職稱。并加蓋醫療保健機構產前診斷專用印章?!懂a前診斷報告》由省衛生健康委統一格式。

  產前診斷報告應當一式二份,當事人一份,醫療保健機構存檔一份。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產前診斷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五章有關規定,申請技術鑒定。

  第三十三條 在發現胎兒異常的情況下,經治醫師必須將繼續妊娠和終止妊娠可能出現的結果以及進一步處理意見,以書面形式明確告知孕婦,由孕婦夫妻雙方自行選擇處理方案。若孕婦缺乏認知能力,由其近親屬代為選擇。

  第三十四條 在實施產前篩查、產前診斷技術服務中涉及倫理問題的,應當提交醫學倫理委員會討論。醫學倫理委員會提供書面意見供申請產前篩查、產前診斷技術服務的夫婦參考。

  第三十五條 依照本實施細則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手術,需經本人同意,并簽署意見。若孕婦缺乏認知能力,由其近親屬代為簽署。

  第三十六條 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對經產前診斷后終止妊娠娩出的胎兒,在征得其家屬同意后,可進行尸體病理學解剖及相關的遺傳學檢查。

  第三十七條 建立產前篩查、產前診斷疑難病例會診和轉診工作制度。產前診斷機構接受產前篩查機構的轉診,承擔可疑患者的會診;產前診斷機構之間應建立會診關系,對疑難病例或本機構不能確診的病例,應及時組織會診或向上級產前診斷機構轉診。

  第三十八條 禁止非醫學指征的胎兒性別鑒定。對懷疑胎兒可能為伴性遺傳病,醫學上需要進行性別鑒定的,應由經許可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鑒定,產前診斷機構需將鑒定結果及胎兒結局存檔備查。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三十九條 建立健全產前篩查、產前診斷技術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和質量管理機制。

  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指定1所產前診斷機構作為省產前診斷中心,協助對全省產前診斷服務網絡定期進行質量控制。各產前診斷技術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或經省衛生健康委指定地域范圍內與其建立工作聯系的產前篩查技術機構的質量控制。

  第四十條  提供產前篩查、產前診斷技術,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遵守《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及本實施細則,建立并嚴格執行產前診斷與產前篩查技術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規范。

  第四十一條 產前篩查、產前診斷技術質量控制包括:

 ?。ㄒ唬┊a前篩查與產前診斷實驗室技術質量監測、抽查或檢查等;

 ?。ǘC構間實驗室的能力比對試驗(驗證試驗)、現場抽樣檢查和實驗室質量評定;

 ?。ㄈ┊a前篩查、產前診斷技術結果的質量監測和評定;

 ?。ㄋ模┊a前篩查與產前診斷所用的試劑、方法的評估;

 ?。ㄎ澹┕_發布產前篩查、產前診斷技術質量的有關信息。

  第四十二條  各產前診斷、篩查技術機構應當建立質量監測制度,每季度進行質量自查評估。產前篩查技術機構應當接受與其建立工作聯系的產前診斷技術機構的技術指導和質量監控。各產前篩查機構每年1月10日前將質控與服務信息上報與其建立工作聯系的產前診斷機構;各產前診斷機構應匯總本機構以及與其建立工作聯系產前篩查技術機構的質量評估結果,于每年1月20日前上報省產前診斷中心;省產前診斷中心匯總后于1月30日前報送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產前診斷技術質量評估結果作為開展產前診斷技術機構校驗的依據之一。

  第四十三條  產前診斷機構應參加國家或省衛生健康委產前診斷的染色體核型分析和孕婦外周血胎兒游離DNA產前篩查與診斷的室間質評。產前篩查機構應參加國家或省衛生健康委組織的產前篩查室間質量評價。

  第四十四條 省衛生健康委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各產前診斷、篩查機構進行質量控制和抽查。

  第四十五條 產前篩查、產前診斷技術中使用的方法,應以最大限度減少假陽性、假陰性為原則,所用的設備、試劑必須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建立產前篩查、產前診斷追蹤觀察制度。產前篩查機構對篩查高風險孕婦的妊娠結局追訪率、產前診斷技術機構對確診陽性病例的追訪率均應達到100%。

  第四十七條 開展產前篩查與產前診斷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發現新生兒出生缺陷病例,應按照新生兒出生缺陷監測報告制度要求,及時填寫出生缺陷報告卡,并按屬地化管理要求報送縣級婦幼保健機構。

  第四十八條 開展產前篩查與產前診斷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建立技術檔案管理制度。對在本機構進行篩查或診斷的孕婦建立信息檔案,檔案資料保存期應符合相關檔案管理要求。

  技術檔案應包括:產前篩查與產前診斷有關病歷、檢查結果、知情同意書、胎兒結局等。

  第四十九條 開展產前診斷與產前篩查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做好產前診斷與產前篩查技術信息資料的登記、匯總、報告和分析工作。產前篩查與產前診斷信息統計納入婦幼衛生信息統一管理,按規定程序逐級上報至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省衛生健康委應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贫ū臼‘a前診斷技術應用的規劃,指導各地規劃設置開展產前篩查與產前診斷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

 ?。ǘΞa前診斷機構進行許可和校驗;

 ?。ㄈ┙M織產前篩查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培訓及考試;組織產前診斷專業技術人員的系統培訓,并進行資格認定;

 ?。ㄋ模﹂_展產前篩查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備案管理;

 ?。ㄎ澹Ξa前篩查、產前診斷技術的應用進行質量控制和信息管理,定期公布質量控制信息;

 ?。Ξa前篩查、產前診斷機構的執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ㄆ撸┲С峙c產前篩查、產前診斷技術相關的科學研究,組織推廣相關的適宜技術。

  第五十一條  市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轄區內產前篩查血樣采集機構、產前篩查機構的規劃,協助省衛生健康委做好轄區內產前診斷機構的規劃;對轄區產前篩查、產前診斷技術的應用進行監督檢查、質量控制和信息管理。

  第五十二條  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產前篩查、產前診斷技術服務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組建全省產前診斷專家組。

  全省產前診斷專家組應在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領導下,承擔下列工作:

 ?。ㄒ唬﹨⑴c制定產前篩查、產前診斷技術應用的規劃、相關的規章制度、技術規范以及質量控制指標體系;

 ?。ǘ﹨⑴c開展產前診斷技術醫療保健機構的論證、審核、檢查和評估;

 ?。ㄈ﹨⑴c對從事產前診斷技術專業人員的培訓與考核;

 ?。ㄋ模﹨⑴c本省產前診斷疑難病例的會診;

 ?。ㄎ澹﹨⑴c產前篩查、產前診斷技術方法的評估與推薦工作;

 ?。﹂_展產前篩查、產前診斷技術服務的機構進行技術指導、咨詢和質量控制;

 ?。ㄆ撸┦〖壭l生健康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四條  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J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產前診斷技術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協助同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產前篩查、產前診斷工作進行管理;

 ?。ǘ┡c產前篩查技術機構建立有效的轉診、質量控制和信息管理等工作聯系制度,落實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要求的技術指導、培訓任務和指定區域內的社會群體性工作;

 ?。ㄈ┌凑赵S可的項目提供產前診斷技術,接受開展產前篩查技術機構或產前檢查、助產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發現的擬進行產前診斷孕婦的轉診;對診斷有困難的病例轉診;

 ?。ㄋ模﹪栏駡绦挟a前診斷各種技術規范和規章制度,并進行質量控制;制定本單位產前診斷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和繼續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

 ?。ㄎ澹┦占?、匯總、分析本地區產前篩查、產前診斷技術有關資料,尤其是確診陽性病例的有關數據,定期向省級和所在區域設區的市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送;對確診陽性病例進行跟蹤觀察,定期組織疑難病例討論;

 ?。┏袚〖壓驮O區市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五條 開展產前篩查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J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產前診斷技術的法律、法規和規定;按《開展產前篩查技術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設置科室、配備人員及設備,如實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提交相關資料;

 ?。ǘ┡c產前診斷技術機構建立有效的轉診、質量控制和信息管理等工作聯系制度;

 ?。ㄈ┴撠煴緳C構產前檢查孕婦的產前篩查技術服務;

 ?。ㄋ模┲贫ū締挝划a前篩查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和繼續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嚴格執行產前篩查各種技術規范和規章制度,并進行質量控制;

 ?。ㄎ澹┴撠煴緳C構的產前篩查結果高風險孕婦的召回、追蹤與結案,負責將需要進行產前診斷的孕婦轉診到產前診斷技術機構;

 ?。┦占?、匯總本機構產前篩查技術有關資料,尤其是陽性病例的有關數據,定期向設區市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建立轉診聯系的產前診斷技術機構報送。

  第五十六條 省產前診斷中心除履行第五十四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Ρ臼‘a前診斷專項技術服務進行技術指導;

 ?。ǘ┙邮墚a前診斷疑難病例的會診和轉診;

 ?。ㄈ﹨f助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開展技術培訓;

 ?。ㄋ模┙M織開展產前篩查、產前診斷技術科學研究活動。

  第五十七條  產前診斷技術培訓基地,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袚臼‘a前診斷技術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

 ?。ǘ┙M織開展產前診斷科學研究活動;

 ?。ㄈ┦⌒l生健康委交辦的相關培訓任務。

  第五十八條  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產前診斷技術應用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3月5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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