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山西省醫院協會”,在對外交往時,英文名稱為:Shanxi Hospital Association. 縮寫為SXHA。
第二條 山西省醫院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依法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自愿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醫院管理者的橋梁和紐帶,是發展我省醫院管理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更新理念,開拓創新,承上啟下,服務醫院。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國家和省衛生健康工作方針政策。
本會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衛生健康工作方
針和政策;堅持推進現代醫院管理新理念、新方法,提高醫療機構的管理水平;堅持發揮行業指導、自律、協調、監督作用,提高醫療機構自身維護權益的能力;堅持促進醫院改革和醫院內涵建設,拓寬國際國內學術交流和培訓,提高醫療質量,保障患者安全。為保護人民健康和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五條 接受山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的行政管理;接受山西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接受中國醫院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的會址設在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工作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工作范圍:
(一)宣傳國家和省的衛生健康工作方針政策,協助政府部門加強醫院管理,促進我省公立醫院改革、建設和醫療健康事業的發展。
(二)提高醫療機構的自身維護合法權益,努力營造和諧有序的醫療環境和秩序。
(三)積極為醫療機構引進現代醫院管理的新方法,盡快提高全省醫院管理水平。
(四)在政府部門的領導下,參與醫德醫風監督管理工作,促進提高醫院自律性管理和廉潔建設能力。參與醫療質量和患者安全等監督管理工作,促進提高醫療質量和服務水平。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管理,促進提高醫院的應急能力。
(五)在政府部門的領導下,參與制訂行業管理規范、技術標準和相關醫療機構的評審評價。開展醫院管理活動和醫療技術研討,圍繞重點課題組織相關調研、考察和學術交流活動。
(六)在政府部門的領導下,協助建立健全醫院管理人員的考核體系,進行醫院管理人員從業資格培訓及認證。
(七)開展醫院管理及相關專業領域的繼續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醫院管理人員的專業水平。
(八)開展醫療行業的調查研究工作,了解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現狀、要求和愿望,向政府部門提出建設性意見,為制定相關政策及宏觀決策提供科學、客觀依據。
(九)支持農村和社區基層醫療工作,支援貧困地區的醫療機構,提高農村和社區基層醫療機構的管理水平。
(十)加強與國內外醫院管理學術團體和醫療機構的聯系和交往,開展國際及港澳臺地區的友好合作與交流。
(十一)促進醫療機構與政府部門、有關社會團體、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的聯系,促進醫療機構之間、醫療機構與藥品行業之間的聯系與協作、交流與合作。
(十二)評選、表彰和獎勵優秀醫院管理干部、優秀管理科研成果、優秀管理學術著作及論文。
(十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興辦經濟、技術實體以解決協會經費不足的問題。
(十四)接受政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企業會員。
第九條 凡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愿,繳納會費,并具備下列條件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一)團體會員
1.獲得政府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各級各類醫院、中醫院、??漆t院、婦幼保健院、療養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病理中心等;
2.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設置的醫療機構,必須經政府部門批準面向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的部隊醫療機構;
3.市級醫院協會及其他相關學術團體。
(二)個人會員
1.本會團體會員單位的院級領導、職能部門、醫療、醫技、藥劑等部門的管理人員均為本會會員。
2.本會各專業委員會的委員,均為本會會員。
3.取得衛生管理(醫院管理)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且具有醫療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且從事醫療機構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本人自愿申請入會者。
(三)企業會員
贊同本會章程,愿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資質齊全、質量保證,社會信譽度高的相關企業,經本會組織部門審核、會長批準可成為企業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本會秘書處審核批準,并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團體會員及會員的權利:
(一)本會個人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本會會員享有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團體會員單位的成員和本會會員均享有本會優惠服務的權利;
(四)本會會員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及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及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團體會員、企業會員、個人會員的會費,按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標準繳納;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建議。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連續兩年不繳納團體會費的單位按自動退會處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查和批準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工作報告,決定本會的方針和任務;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數不少于會員代表人數的1/3。院級正職領導均為本會當然理事。在本屆理事會期間,若遇有正職領導更迭,則由新任正職領導接任理事,不再另行選舉。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條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及其工作職責;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會,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行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采用線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十九條規定的職權(二、四項除外),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常務理事代行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實行聘任制,由會長提出人選,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1~2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線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根據有關規定,本會法定代表人由一名副會長擔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擁護“兩個維護”;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會長、秘書長為專職;各分支機構、專職辦事機構負責人任職年齡不超過6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審查并經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大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本會秘書長、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之間的工作;
(三)提名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提請常務理事會決定;提名本會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提請會長決定;
(四)決定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酌情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分別承辦理事會交辦的有關工作任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國際社會的捐贈;
(三)有關部門的資助、撥款;
(四)本會興辦或管理的與本會宗旨、任務、業務范圍相關的經濟技術實體和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的各種活動或服務所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依據相關規定,建立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進行財務審計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山西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備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上級主管政府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政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政府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政府部門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20年11月15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山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審查同意,并報山西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核準之日生效。